玩忽职守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即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因漫不经心而使工作出现失误或差错。
具体来说,玩忽职守罪有以下几个要素:
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表现: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危害后果: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观方面:
一般由过失构成,可能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轻信。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主体的职责、行为表现、危害后果及主观心理状态等因素。对于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玩忽职守罪的危害性更为严重,因为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军队的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及部队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在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职责,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因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