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押证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案件时;
人民检察院审查或侦查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
人民检察院因工作需要退回案件补充侦查时。
换押证的作用是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与人民检察院递次移送交接时,作为凭证使用。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
建议在办理换押证时,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