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收回护照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因公护照,具体如下:
出国任务完成后或中止任务时:
持照人完成出国(境)任务后或因故中止出访任务的,其因公护照应由其派遣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负责收缴。
常驻国外人员或多次执行出国任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的护照在执行任务间隔期间,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收缴和临时保管。
工作调动等情况: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单位应收回其因公护照,并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护照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以及便于对因公护照的管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适用于新疆地区,对于其他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