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普通合伙企业:
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这是一种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仍然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范畴,但具有其特殊性。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些合伙企业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并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