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滥用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超越职权:
擅自决定或处理本人没有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玩弄职权:
随心所欲地对某个事项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
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不正确履行职责,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行政不作为:
不履行公共义务或拖延履行公共义务。
不正当的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行为。
违背法定宗旨:
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
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立法精神和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
比例失衡:
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警察滥用职权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控制警察权的滥用,需要从队伍建设、立法、司法权控制、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入手,确保警察权在合法、公正的范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