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委留置的最长时间为 六个月,其中包括最长三个月的留置期限和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
基本留置期限:
依据我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对被调查对象留置的最长时间为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机关的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留置期限的计算: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综上所述,纪检委留置的最长时间为六个月,包括三个月的基本留置期限和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延长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