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益:
专有权
业主对其购买的房屋享有专有权,即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
优先使用权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表决权
业主有权参与业主大会,并对重大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监督权
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并提出评价和建议。
请求权
业主有权请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知情权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
撤销权
业主有权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提出撤销权。
参与制定物业服务标准
业主有权参与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并根据实际服务情况对物业进行评价和监督。
提议和表决权
业主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并行使投票权。
选举和被选举权
业主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投诉权
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强制维修养护权
业主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这些权益保障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小区的生活环境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