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发需要以下审批手续:
确定建设方案
由应急部门(非煤矿山)或能源部门(煤矿)批准安全生产设施设计。
矿山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6个月内需完成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并报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矿山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用地范围。
发改备案/核准
省级核准项目(如铁矿、铝土矿等)由省发改委核准,完成用地预审后完成项目核准办理。
其他备案项目需先备案再办理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与选址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和选址。省级核准项目先办理用地预审再按程序进行核准,其他备案项目先备案再办理用地预审。
林地审批手续
林业部门负责使用林地审批。矿山开采涉及占用林地的,需完成林地使用手续办理。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矿山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由属地政府编制土地成片征收开发方案,将矿山用地范围纳入成片征收开发方案,不办理用地预审。
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开采矿石必须获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且采矿权的设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其他相关手续
包括环保、安监、水利等多个部门的审批和备案。例如,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等。
建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与当地相关部门密切沟通,确保所有手续齐全、合规,以顺利推进矿山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