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关于留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审批程序
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
法律依据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执行留置
开具留置令并向被调查人宣布,及时将被调查人送至留置场所,从进入留置场所开始对被调查人进行实时监控录像。
通知家属和单位
通常情况下,被留置后24小时内,监委办案人员会通知家属及其所在单位。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并通过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留置通知书》。
留置期限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解除留置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