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发出搜查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当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其义务,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时,法院有权采取搜查措施。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隐藏、转移或销毁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法院可以发出搜查令进行搜查。
院长签发搜查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查令必须由人民法院的院长签发,才能生效并执行。
搜查对象:
搜查令的搜查对象可以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住所,也可以是财产隐匿地。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也可以进行搜查。
搜查程序:
在执行搜查时,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同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通知相关人员在场等。
法律依据:
搜查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第二百五十五条和第二百五十九条。
总结来说,法院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情况下,有权并应当发出搜查令,由院长签发,并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