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杀人罪的罪名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谋杀罪(Murder)
根据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的传统定义,谋杀罪是指“在王国的领土范围内,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事前有预谋地非法杀害无辜者,破坏了王国和平的环境,而被当事人控告或由法律予以规定以及使被害人受伤,并于一年零一天内死于该伤的情况。”
谋杀罪要求实施谋杀犯罪的主体应是智力健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并且不应是限制责任能力人。法人不能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因为它不能承担法律唯一所规定的终身监禁的刑罚。
如果杀人行为是由英国公民实施的,并不必要求发生在“国王领土范围内”。英国法律对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这些犯罪享有司法管辖权。
故意杀人罪(Voluntary Manslaughter)
故意杀人罪是指有杀人意图但没有预谋的行为。根据1957年《杀人罪法》(Homicide Act 1957),故意杀人罪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情绪杀人(Provocation Manslaughter):在极度愤怒或受到严重挑衅的情况下,导致情绪失控而杀人。
减罪辩护(Absolution from Guilt):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精神疾病或自卫过当,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过失杀人罪(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
过失杀人罪是指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根据1971年《过失杀人法》(Crime of Manslaughter by Gross Negligence),如果行为人因严重疏忽导致他人死亡,将面临刑事指控。
其他相关罪名
溺婴罪(Infanticide):杀害一个不能独立存在的婴儿。根据1929年《婴儿生命保护法》,杀害一个不能独立存在的婴儿不是谋杀,而是溺婴。
辅助自杀罪(Assisting Suicide):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根据1961年《自杀法》(Suicide Act),辅助自杀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构成了英国刑法中关于杀人罪的主要框架,并且在实际审判中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