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恶犯罪主要包含以下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人员进行包庇、纵容的,就会构成该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拘禁罪: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杀人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
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容留卖淫罪:
组织、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些罪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涉恶犯罪不仅包括上述罪名,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罪行。具体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审理结果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