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采取记分办法进行处罚,依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分为 12分、9分、6分、3分、1分五种。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一次记12分的情形包括: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一次记9分的情形包括:
驾驶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一次记6分的情形包括: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
在高、快速路上倒车或逆行;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未按照交通规则停车;
逆向行驶;
违反规定超车;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次记3分的情形包括: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
逆向行驶;
违反规定超车;
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违反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