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编制的批准主要涉及以下机构:
市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
参公人员进入需要市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的批准。
省级组织部门
事业单位“参公”一般需要由省级组织部门批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省公务员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参公需要上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再上报到上一级即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省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者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综上所述,参公编制的批准涉及多个层级的政府部门,具体审批权限根据单位的性质和层级有所不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通常由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直接审批,而地方事业单位则需通过省级或市级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