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姓名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存在特定情形时,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这些情形包括: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有其他正当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未满18周岁: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8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未满18周岁:本人或父母、收养人的申请,以及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18周岁以上:本人的申请,以及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并说明改名的理由。
户口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审批通过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审批时限
派出所审批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分局县局审批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费用
变更姓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注意事项
公民变更姓名时,应使用规范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不得使用或者含有违反规定的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综上所述,改姓名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批。建议在申请改姓名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咨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以获取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