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交警处理结案的时间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来执行。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时限的总结:
一般处理时限
肇事逃逸后,交警一般应当在 三个月内处理并结案。
查缉预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检验、鉴定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责任认定书制作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综上所述,肇事逃逸后,交警处理结案的时间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因检验、鉴定等程序延长,但总时长通常不会超过三个月。查缉预案的启动和具体执行时间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