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报销主要涉及本地住院报销、异地住院报销和门诊报销三种情况,具体流程如下:
本地住院报销
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且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在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先行支付现金,并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报销,需提供住院费用明细、发票等材料。
异地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患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
异地转院须填申请表,经我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
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保中心电话备案。
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支付,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门诊报销
参保人员患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
异地转院须填申请表,经我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
参保人员患普通病需门诊就医的,可就近在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起付标准二次降低,第二次门诊起付标准为第一次起付标准的50%,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门诊就医自配处方购药或者医疗机构医生开具加盖外方印章的处方购药,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
建议在就医时,选择有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并妥善保存所有相关的单据和资料,以便在需要报销时能够快速、顺利地完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