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必须进行以下检验:
发证检验
发证检验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时,由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的质量安全检验。检验合格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企业应当承担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要求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在产品出厂前依据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逐项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的监督检验。监督检验通常采取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与产品标准要求相比较得出检验结论。
进货验收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委托检验
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比对检验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强制检验频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资质
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总结:
食品生产必须进行的检验包括发证检验、出厂检验、监督检验、进货验收检验、委托检验、比对检验,并且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