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通过以来,共经历了五次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988年
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修改了土地政策,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93年
明确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明确规定逐步实现工、农、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以适应提高企业自主权的要求;规定“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1999年
确认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
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
2004年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入宪法。
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规定。
2018年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