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证过期后,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延续:
提前申请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准备材料
申请采矿权延续时,采矿权人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包括原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详细的采矿计划等。
提交申请
采矿权人应在许可证届满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采矿权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登记机关核查
登记机关将对采矿权人递交的延续资料进行实质性核查,并可能要求补充材料。若需补充材料,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资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
组织听证
若采矿权的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登记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且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
作出决定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须作出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不予延续的,登记机关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缴纳费用
准予延续的,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以维持其采矿权的合法性。
延续登记
采矿权人成功办理延续登记后,将获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可继续合法从事采矿活动。
通过以上步骤,采矿权人可以确保其采矿权在到期后得以合法延续,避免因未按时办理续期手续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业务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