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标行为主要违反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行为,可以依据该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可以根据该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陪标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还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相关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