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应当在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进行办理。具体来说,可以选择以下地点进行公证:
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
这是最常见的公证地点,适用于大多数情况。
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
如果遗嘱是在特定地点或情况下签署的,也可以在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
如果遗嘱人经常居住在某个特定地点,也可以选择在该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如果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临时处所办理。
在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遗嘱原件
-本人的身份证
遗嘱中所涉及到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例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遗嘱公证应当选择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进行办理,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