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查封的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司法机关:
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构享有查封权。
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依据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商标法》、《广告法》、《禁止传销条例》等,这些部门享有采取查封和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行政机关:
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具体单位如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局等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这些行政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环保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监察委员会:
有权对不动产依法实施查封等措施。
人民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
人民检察院:
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公安机关:
依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国家安全机关:
依据《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对涉及国家安全、犯罪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军队保卫部门: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条例》,军队保卫部门有权对军队内部及涉军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监狱:
依据《监狱法》,监狱有权对罪犯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海关:
依据《海关法》,海关在查处走私案件或涉及进出口货物税收时,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存款采取冻结措施。
税务机关: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如纳税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有权冻结纳税义务人的存款。
审计机关:
依据《审计法》,审计机关有权对涉及国有资产、财务收支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法经营行为涉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证券监管管理机关:
依据《证券法》,证券监管管理机关有权对涉及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这些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对特定对象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