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涉及确认选民资格的事项。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涉及确认个人生死状态的事项。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涉及确认个人行为能力的事项。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涉及确认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事项。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涉及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事项。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涉及实现担保物权的的事项。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一审终审制:特别程序案件一般实行一审终审制,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无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特别程序案件不是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引起,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确认某些权利的实际状态。
不适用调解和辩论原则:特别程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适用调解和辩论原则。
特别程序由几个相互独立的程序组成,每一种程序适用于一类案件的审理,各种特别程序之间没有联系,不能混用。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