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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赤水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4 14:00:00    

为切实做好我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等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天然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

二、区域管理

(一)禁钓区:赤水河赤水段和赤水市境内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

(二)垂钓区:禁钓区以外水域。

三、行为管理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留取1尾,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在我市天然水域进行休闲垂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规定,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禁钓区水域进行垂钓;

(二)单钩钩宽超过1.6厘米(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三)使用串钩、爆炸钩,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四)使用禁用渔(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五)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或其它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

(七)买卖交易钓获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执法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垂钓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贵州省渔业条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在禁止垂钓的区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批。

(二)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垂钓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赤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2日


来源:赤水市人民政府

编辑: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