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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违法!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6 08:27:00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30日,某行政执法部门在受理某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发现该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涉嫌违规,遂对该加油站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经查实,该加油站站房已建成,储油罐及管道已铺设完成,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相关资料未报行政执法部门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加油站停止建设。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加油站罚款10万元,对该加油站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刘某某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报行政执法部门审查批准前,该加油站站房已建成,储油罐及管道已铺设完成,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行政执法部门应该依据本条规定对该加油站及该加油站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刘某某进行“双罚”。该案涉及的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问题,反映出部分企业或安全意识淡薄、或存在侥幸心理、或追求短期效益,在项目建设中仍然存在未批先建、未批擅改等违法现象,给企业安全运行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一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要求,需要停止生产、重新改造甚至重新建设,也将为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来源: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