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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院坐自动扶梯摔倒受伤,医院要赔钱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3 22:13:00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胡敏之

【故事】

患者在医院乘坐自动扶梯时摔倒受伤,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与不赔又是以什么为依据?一起来看长沙市芙蓉区发生的这起事故。

去年2月,孙女士在长沙一家医院就诊,她乘坐自动扶梯时,一手拿着病例资料,一手牵着外孙女,在自动扶梯上升过程中,孙女士因重心不稳摔倒,构成九级伤残。

孙女士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向医院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作为自动扶梯的管理者,负有对乘梯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事故的自动扶梯已经过行政审批并颁发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每月的定期检验结论为合格,上下处设置有“紧握扶好 注意安全”的醒目警示语,医院物业人员每日每小时对自动扶梯进行一次巡查,事发时巡查记录显示运行正常,因此可以认定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孙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在搭乘自动扶梯时未紧握扶梯,同时还手牵一未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在扶梯上摔倒,应对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依法驳回了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医院不需担责。

【说“法”】

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员额法官 杨宜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保护其管理场所、活动的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定义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以能否满足一般安全保障需求来认定。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危险,防止危险扩大,例如设置恰当的警示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及时对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等。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社会公众在公共场所开展活动时,应牢记自己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谨慎注意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如因行为方式不当而自陷危险,则须承担损害结果的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