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明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
包括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以及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或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计税工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后的余额。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额:
包括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费、教育经费。
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
包括向非金融机构支付的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
包括业务招待费超支支出。
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
广告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
赞助支出纳税调整额:
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
包括超过国家规定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
包括因会计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使用年限而产生的多提的折旧。
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
坏账损失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
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
坏账准备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
罚款、罚金或滞纳金:
包括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以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
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包括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预收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反映。
转让定价调整:
当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确保企业的应纳税额与其实际经济活动相匹配。
资本弱化调整:
针对企业利用关联方借款替代股本投资以降低税负的行为,税务机关会通过对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付进行调整,以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资本结构避税。
这些纳税调整项目涵盖了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企业需要根据这些差异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以确保合规并准确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