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是指 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关系并非自然形成,而是法律所设定的,因此也被称为“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在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主要有两类:
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养父母子女之间因收养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同样,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生父母子女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拟制血亲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其法律关系,例如收养关系的解除。此外,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
总结来说,拟制血亲是一种法律上的认定,将本无血缘关系的人视为具有与自然血亲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关系主要是通过收养或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而确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