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物合同,也称为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常见的要物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保管合同: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除了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外,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时合同才成立。
定金合同: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借用合同: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代物清偿合同:
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实践合同,指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合同。
赠与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虽然赠与合同在赠与物交付之前并不立即生效,但一旦交付,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
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运送到目的地,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运输合同通常需要承运人实际开始运输行为才能成立。
这些合同类型在《民法典》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要求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完成实际的交付行为才能使合同成立。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