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订金”和“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
定金
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是双方约定并实际交付的用于担保债权实现的资金。
功能:定金的主要作用是促进交易的达成,如果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应当被收回或抵作价款;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订金
性质:订金更多表现为单方行为,一般视为预付款,可以协商退还。
功能:订金的主要作用是作为预付款,用于取得优先购买权或确保合同的履行,如果交易成功,订金会成为货款的一部分;如果交易失败,订金应当全额退还。
法律依据:订金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明确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建议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使用“定金”还是“订金”这一词汇,以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如果选择使用“定金”,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明确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并注意定金的法律后果。如果选择使用“订金”,应当明确其作为预付款的性质,并协商好退还条件,以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