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具有以下权利:
监督检查权
对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符合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权
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证照等。
行政权
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察。
应急管理权
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审批权
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批。
综合管理权
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发布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指导协调权
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
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其他权利
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安监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拥有广泛的监督检查、执法、行政、应急、审批、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等权利,以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