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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结合犯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2:59:42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原罪经过特定的结合,形成具有独立犯罪构成的新罪。在我国刑法中,结合犯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结合犯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牵连型的结合犯: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例如:

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包容型的结合犯:

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犯罪,但其中的一罪被另一罪所包容,以致结合成一罪,而不用实行数罪并罚。例如:

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强奸、诱骗、强迫卖淫。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

结果加重犯:

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过程中,又造成另一严重后果,构成一个新的罪名。例如:

盗窃罪与破坏邮电通讯罪结合为贪污罪。

一般抢劫罪、抢夺罪与伤害罪、杀人罪结合。

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罪。

结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一个新的独立犯罪进行处罚。结合犯与牵连犯、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而牵连犯和结果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结合犯包括牵连型的结合犯和包容型的结合犯,具体罪名如上所述。结合犯的存在需要严格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不能随意将其他犯罪形态混同于结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