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两套价格:
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欺骗性标价:
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虚假折价:
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
对处理品不标价:
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
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即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未如实披露赠品的情况。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即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联合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低于成本价格倾销:
即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即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
即通过虚假的标价、折扣、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价格歧视:
即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同的价格。
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
即通过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
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即除上述行为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这些行为均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规,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建议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