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主要管辖以下几类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刑事申诉案件。
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此外,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这些规定确保了巡回法庭能够高效、专业地处理跨区域的复杂案件,同时便于当事人就近参与诉讼,减轻了高级人民法院的负担,提高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