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调解原则
民事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调解适用范围
调解适用于民事纠纷的各个环节,包括诉前调解、诉讼中调解和执行中的调解。
调解启动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申请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程序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则应作好记录并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调解委员会应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调解会议,公正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的协助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调解的公开性
调解过程一般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公开。调解内容一般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民事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同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调解结果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