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医疗费:
包括因就医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医药费、住院费等,凭据支付。结案后如需继续治疗,则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五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亡补偿费:
赔偿义务人除赔偿抢救治疗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和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情况,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交通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或康复需要补充营养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必要的营养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时,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这些赔偿项目旨在全面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遭受损害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