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履行(theory of the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是一种 在涉外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的法律适用时,根据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性质来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方法。其核心在于,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和合同意图实现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具有的特殊性质,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具体来说,特征履行原则要求法院根据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准据法。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物品的给付行为是本质特征,而买方支付货款的行为则是金钱给付,前者反映了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因此属于特征性履行,而后者则是双务合同的共性,不能反映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
采用特征履行方法的目的在于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践操作中的盲目性,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这一方法最早由瑞士学者施耐策(Schnitzer)提出,并为越来越多的立法所采用。
根据特征履行原则,合同准据法应为负担特征性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或营业所所在地法。
综上所述,特征履行是一种重要的国际私法理论和方法,用于在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法律适用时,根据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性质来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从而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更加确定性和可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