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这也会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况,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也应当准予离婚。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了上述明确列出的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这些情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准予离婚的理由。
一方被宣告失踪: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其他特殊情况:
例如,一方存在严重疾病、隐瞒身份骗取结婚、因疾病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等,这些特殊情况也可能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理由应当是客观存在且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形。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解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准予离婚。因此,在选择离婚理由时,应当确保理由的合法性和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