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交付使用后,结算时间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规定。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
28天内结算
根据该文本通用条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在28天内进行结算。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28天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应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通常还需要再过14天才能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30天内结算
虽然28天是一个常见的结算时间限制,但某些情况下,结算时间可能会延长至30天。
14天内交付工程
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通常需要再过14天才能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特殊情况下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的28天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综上所述,工程交付使用后,通常应在 28天内完成结算,并在结算完成后14天内交付工程。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结算时间可能会延长至30天,并且发包人可能需要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