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是指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下是关于行纪合同的一些主要规定:
合同成立
行纪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行纪人资质
行纪人原则上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从事的贸易行为具有专业性特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或登记。
行纪人行为
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行为,而非委托人的名义。行纪人在行纪中存在内外两个法律关系,即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行纪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合同性质
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
费用与报酬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委托物处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委托物的交付与提存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卖出)的货物、数量、价格等具体条款需明确。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需根据合同约定,可能包括赔偿损失、违约金等责任形式。
合同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约定事项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条款。
这些规定构成了行纪合同的基本框架,明确了行纪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行纪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