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烟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非法进口卷烟
未办理通关手续、未缴纳关税而进入国内市场的卷烟。
条盒外包装未使用规范中文标注的包装标识,或整箱包装上没有规范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
缺少“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的汉字字样。
免税外国卷烟
销售对象仅限于已经办结出境手续、即将前往境外的人员,以及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人员。
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
在非免税店经营带有免税标识的外国卷烟,或免税店经营无“中国关税未付”标识的卷烟。
出口倒流卷烟
由我国出口国外的国产卷烟必须印有“专供出口”的字样。
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他有关单位特殊批准,通过合法的经营渠道销往国外。
走私烟的刑事责任
走私烟价值超过十万元即构成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相关规定
涉及走私烟草的案件,需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定罪处罚。
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综上所述,走私烟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否办理通关手续、是否缴纳关税、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等,并根据走私金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处以相应的刑罚。